判決離婚    (以上內容從網路搜尋,如有異恕不負責)

判決離婚亦可稱裁判離婚。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甚至沒有交集之時,但婚又非離不可,可以參酌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以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
所以要上法院提訴訟之前,必須先了解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有哪些,再依法提起請求,民法第1052條規定了十種原因,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來補足前十款規定之不足,有較大的彈性空間。如果你(妳)有發生重大事件導致無法再繼續維繫婚姻者,都可以民法1052條請求 ※民法第1052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詳情…
二、與人通姦者。詳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詳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詳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詳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詳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詳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詳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詳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詳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詳情…
若我方提出裁判離婚的要求,誰提出訴訟就要舉出為何無法維持婚姻的證據,若是以第一款重婚者為例,需提出他方重婚的事實證據,如結婚喜帖、哪裡宴客等,若只是空口指責對方的錯,是很難讓法官來為妳主持正義的,所以蒐集證據是打官司最重要的功課之一ㄛ!千萬不要認為蒐集證據是很難的事,只要有方法、有技巧,都有辦法找出一些蛛絲馬跡的。
 

重婚
●重婚--有那麼嚴重嗎?
刑法237條規定重婚罪為:『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重婚罪屬於公訴罪喔,視為一種犯罪行為,第一個婚姻才被認定為有效的婚姻。納妾已經是古早時候的代誌,以前的社會,男人可以享有一夫多妻的婚姻關係,然而,現今的法令明文規定婚姻是一夫一妻制,不准許有二個以上的配偶、且違背貞操義務,若發生重婚行為,法律也會予以處罰。法律認為與重婚者結婚也是共犯,具有同樣的罪刑喔!所以不要有委身當妾/老二或有異想天開的想法。
●我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犯了重婚罪,怎麼辦??
台灣的婚姻法是屬於儀式婚,若要分辨已婚與未婚的身分,看身分證可是不準的(如某男藝人已婚十餘年且育有四子,夫妻兩人並未至戶政機關登記,所以身分證配偶欄尚未記載,然其婚姻為有效婚),如果您不知愛人或自己已經結婚,或還未辦理有效離婚,就與他/她結婚!雖然與之結婚共組家庭犯了重婚罪,刑法的認定是當事人知情的情況下而判罪的,為了避免牢獄之災,您必須舉出有力的證據以證明不知情狀。
●以重婚罪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在前婚姻尚未結束以前,只要舉行公開的儀式及二人以上證婚之婚禮,即屬重婚,配偶可以以「重婚」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然而至戶政機關登記結婚(非有效婚),是不構成重婚的刑事責任。
當您知曉配偶重婚了,可依民法1052條第二款向法院訴請離婚,提起訴訟需要證據來證明配偶有重婚的事實,如結婚時的喜帖、宴客的餐廳/場合舉行婚禮、公證結婚登記的相關資料、參加喜宴的來賓(人證)、結婚照或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等證據,便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請求。
●貼心的提醒您~
注意!如果夫妻一方犯了重婚罪,有離婚請求權的人,如果配偶重婚事前予以同意,或者事後予以寬恕原諒者,就不能以上開事由請求判決離婚。在時效方面,必須在知悉重婚之事實發生六個月內,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如果知道配偶重婚的事實開始起算超過六個月,或配偶重婚後(重婚舉行婚禮之日起)逾二年,就喪失了離婚的請求權。

外遇
●琵琶別抱 / 紅杏出牆時!
遭到親密愛人的背叛、外遇時,就像是狠狠的在自己的心窩上割上一刀,就像是直衝衝的墜入無底的深淵之中,一瞬間,整個人生就像是一棍打上了玻璃片,如碎片般崩解了、分崩離析的,一塊接著一塊…….

妳/你除了自我的療傷之外,還必須鼓起勇氣來面對夫妻兩人的婚姻關係,是情、是愛、是怨,是忍氣吞聲假裝不存在白頭偕老、還是望你/妳早歸癡癡等待、或是揮劍斬亂麻了卻婚姻……,不管選擇如何,也許你/妳需要友人、專家的陪伴,妳可以洽:松山婦女暨家庭關係服務中心(2768-7733),提供心理及情緒支持、家庭關係的個別諮詢服務、家庭及團體服務。
●出軌的限度---法律對於外遇的限制!
法律上對於「外遇」的規定是通姦罪。通姦,就是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行為,性行為的定義包含兩情相願、買春召妓,唯被強暴不列入。然而柏拉圖精神式的出軌,如聊聊天、寫信等,因當事人尚能控制其外在行為,未違反善良風俗,所以法律並未規範。
依刑法239條規定通姦罪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果雙方當事人常常幽會與不貞的發生關係,就構成通姦的連續犯,會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通姦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若超過期限提出告訴,這次的通姦罪名就無法成立了。
有告訴權的一方在知悉配偶與人通姦的事實起,六個月內要提起刑事告訴,否則過了有效追訴期,便讓這次的通姦行為---配偶與第三者就逍遙法外了。若妳還想再告他,就須另外再捉姦一次了。
●名偵探角色的搜證工作
若希望通姦罪能夠判定成立,而贏得官司,最重要的關鍵就是「證據力」,坊間所謂的「捉姦、捉猴」的徵信社,品質良莠不齊,又因為妨害秘密通訊自由法通過立法,在有關性行為等這檔事非常的隱私的事,以前習慣使用監視器、監聽器拍錄影像及聲音,成為有力的通姦證據,目前因這種行為已違反秘密通訊而無法成為證據之一,甚至會反遭起訴(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比通姦罪還重!),所以需要小心為是。

證據可分為人證與物證:
☆在人證方面,若得知配偶與第三者幽會,應會同管區員警一同前往捉姦,因為員警是公務員、也是最好的人證。需要注意喔~千萬不要立即闖入房內,應稍計算緩和的時間,讓配偶及第三者辦事(做愛)。如果進入房間時,配偶與第三者衣著整齊,則此次行動就無效了。依照常理,一旦打草驚蛇,再次抓姦就非常困難了。
☆在物證方面,可請朋友協助照相、錄音與錄影等,將當場的情形全部拍錄下來,另外一招小撇步----找一找垃圾桶或床單,是否有使用過的保險套、擦拭過的衛生紙或沾了情慾證據的東西,再請警察一併扣案移送。
☆另一種特殊的證據,就是配偶與第三者產下的孩子,認定孩子是雙方有性行為後的證物。
(1)如果您的配偶將孩子報在同一戶口內,戶口名簿上即會載名生父與生母,您可於知悉孩子為您的配偶認領時起 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但若於推定孩子受精日起五年之內,未提出告訴,會因通姦之犯罪行為已經過 五年之追訴權時效,而不得提出告訴。
(2)通 常是在 先生外遇的情形之下)如果孩子並未登記在您的戶口之下,需蒐集配偶認領孩子、撫養孩子、承認孩子的相關證據,並且在時效內提出告訴方可。
通姦是否成立?有些法官是以「捉姦在床」來判定,有些法官會從情書的用語、錄音帶的內容,來推論雙方確有發生性行為,因而成立通姦罪。如果您希望通姦罪能夠成立,就需要儘量蒐集和掌握更充分的證據,謹慎為之。

揮一揮衣袖----民事離婚工作的準備
當您經過深思熟慮後,如果決定結束婚姻時,您可嘗試二種方式離婚: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較不費時、費力的方法,雙方經過協調且同意後,即可以辦理離婚協議之事宜,詳情請見協議離婚...

裁判離婚
如果與配偶協議離婚的事宜談不攏,需要第三位公正人來判定婚姻沒有存續之必要時,依民法1052條第二款規定「與人通姦者」,可至夫妻住所地或原因事實發生地之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如果您的經濟無法允許您聘請律師為您服務,您可以向相關婦女服務中心的法律諮詢後,自己打官司。
您需要準備相關證據(上述)至法院提民事聲請狀,法院的服務台設有訴訟輔導課,可詢問相關手續與流程,送件之後等待法院開庭即可。
如果您事前允諾或同意配偶可以通姦、偷吃之事,或者事情發生後,因為配偶求情而心軟原諒,就失去了請求離婚的資格了。而且民法也規定提起離婚的時間必須在捉姦日開始起算,六個月內提起離婚訴訟,或者發生時間已超過二年,失去離婚的請求權,您可不能等到刑事判決通姦罪成立後,再提起離婚,因為已經超過六個月了。
不帶走一片雲彩???----我是否可以請求賠償
若您的配偶與人通姦,您除了可提出刑事告訴外,並可於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配偶及外遇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好處是不必繳納裁判費用,若您未於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賠償,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則須依請求金額多寡按比例繳納裁判費。若您以配偶通姦請求判決離婚,且本身沒有犯了任何過失,如暴力行為、外遇等,除有前開因配偶與人通姦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外,另可於離婚訴訟程序中合併請求因為配偶外遇通姦之事而判決離婚所受到精神的損害。請求賠償的金額多寡,會影響訴訟前需繳交的裁判費,費用的計算是請求金額的1%。
如果因為判決離婚而導致生活上發生困難,一般如家庭主婦重新返回勞動市場二度就業,謀生困難時,可向另一方要求贍養費用,只是損害賠償與贍養費在台灣尚未制度化,法官可能依對方之經濟能力與您的生活上之需要作為金額多寡上的判斷。另外,孩子的生活費及教育費也可以向對方請求至少負擔1/2,您最好準備孩子日常生活支出費用的明細,加上教育費用的預算,要求配偶負擔至孩子20歲或教育學成為止。

 
不堪同居的虐待
依據研究結果發現暴力是會循環的,雙方的關係不斷的經歷甜蜜期、緊張期、暴力期,絕對不是單一一次的經驗,一般而言受暴者希望逃離暴力陰影,都是在已經無法忍受的情境之下了。
「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意指他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施予不適之行事,而致使一方形成無法忍受之痛苦,以致不堪繼續同居。至於是否達到法律定義上「虐待」以致不堪同居的程度,法官必須以客觀的標準,斟酌當事人的年齡、身分、地位、教育程度及其他情事,不是夫妻任一方,以個人的見解而請求。
●肢體虐待
所謂肢體虐待是指針對身體上的虐待、傷害行為,如毆打、踢、踹這種就足以構成暴力行為。家庭內的傷害與一般的傷害不一樣,您必須與施暴者共同生活,或許共同扶養孩子、或許共同居住一起…..,那種恐懼是不一樣的。
如果受到暴力對待,一定要到公立醫院或私人診所急診室驗傷(免費),並取得驗傷單(甲種或乙種皆可)或診斷證明書;並到警察局(設有家暴官)報案(註:請一定要有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記錄表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或任何書面的紀錄資料,您一定要將黃色單子留存)。
●精神虐待
精神虐待的定義一般而言很模糊不清,精神虐待在語言上定義以違及人格尊嚴有身體、精神上重大打擊或污辱等,所以內容必須有辱罵、恐嚇、污衊、誣稱對方與人通姦、逼妻為娼等,且需有具體的文字及事實說明。
因為精神虐待的證據不如暴力毆打那樣顯而易見,常是很難舉證,您必須提出證人、證物(如施予精神虐待時的錄音、錄影)、或是醫院精神科就診資料等。
●面對暴力危險時的危機處理
1. 報警: 打110,110是聯勤總部,報警之電話一定會有記錄,而且派案處理的速度有時會比直接打電話到派出所還要快,除非派出所就在您家隔壁。
2. 全省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全省都一樣的號碼113,24小時服務專線,電話線上有專業之社工人員接聽你的電話,提供你緊急與必要的協助。
3. 多打電話給你家親朋好友求助 ,多一個人來、多一個證人,所以你要找可以幫忙你的人,不要找會要求你們忍耐、息事寧人的人。
4. 若真的發生一些很危急的事,你有權離開你的家,到安全的地方。或者您需要緊急的庇護中心提供 短暫時間的住所,亦可電洽:113。
●遏止傷害的『保護令』
也許您仍在猶豫,不知道婚姻對妳(你)與配偶之間的意義為何,也許您仍在規劃未來的計畫,在不改變目前的情況之下,如何避免暴力呢?而讓自己有空間思考….

家庭暴力防制法通過後,受暴者可以透過社福機構、警政機構或自行申請保護令,要求施暴者禁止施行暴力行為!
保護令分為兩種類型:
1.通常保護令: 期限較長,為期一年,可視情況申請延長一年,款項較多。可由當事人、檢警單位申請,但是只有在上班時間內才可申請。
2.暫時保護令
 區分為兩種:
(1)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在通常保護令核發之前,因為有一段空窗期,為避免暴力行為的再次產生,可聲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所以常在通常保護令裁定後,便自動失效了。申請時間在上班時間內。
★ 一般的比較合適的作法是通常保護令與一般性暫時保護令一起聲請,比較完整。
(2)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當事人若處在危急的狀態,由檢警單位、主管機關代為聲請(當事人不得聲請),可在任何時間內聲請,法院會在四小時內核發保護令。
差異:除了聲請人不同之外,主要的差異是聲請內容、審理程序以及期限的不同。
聲請內容:限制加害者再度施暴、禁止接觸、遷出令、遠離令、監護權、探視權、給付令、防制令等差異
審理程序:暫時保護令聲請較簡易。期限: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限較長。
★暫時保護令核發後法院便自動進入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程序,當事人無須再度聲請,原則上,通常保護令應與暫時保護令之法官同一人。
相關問題可查詢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網站:
http://www.fv.taipei.gov.tw/index.htm

刑事傷害罪
如果您決定向施暴者提出訴訟(要告他!)時,打人、暴力算是刑事案件,您告施暴者刑事傷害,提出醫療院所之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或警察至現場所做的筆錄、或錄音錄影、或人證物證,至警察局報案,並堅持警察單位要提出告訴『傷害罪』,經由地檢署的調查,發現確有傷害之情事,將移送法院提出訴訟,您可以在傷害罪的審理中要求附帶民事賠償,這樣可省下一筆裁判費喔!
●不再與敵人共枕----離婚的方法
如果您已經發現您的配偶非良人,或者您已經不再愛他了,或者決定離開他了,您可以以「民法1052條第三款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您需要準備的是:
1. 驗傷單: 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以公立醫院較佳。驗傷單的張數牽涉法院判訂為「慣行毆打」的定義,有人認為一張驗傷單太少,需要三~四張方可,如何才算是不堪同居虐待呢?事實上,虐待是否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會視雙方生活的情況評估,不拘泥於毆打次數的多寡,或受傷輕重的不同做為唯一判斷的標準。所以,在舉證上,雙方共同生活的全貌也是法院判定的重點,忽略不得。
2. 目擊證人: 有沒有人看到你被打?家人也可以當證人,鄰居聽到哀嚎聲者亦可當證人,或者事後有別人看見傷痕,那個人也可以當證人。實務上最難執行的是: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所以您需要與家人、鄰居、朋友溝通,方能出庭為證。
3. 證物: 除驗傷單外,還可以為傷口、淤青拍照存證,若有搗毀家中物品也可以拍照;另外辱罵或恐嚇要對她人身安全造成不利時,可以錄音,但這當中要有您與當事人說話的聲音,若沒有則可能變成偷錄別人說話,妨害秘密通訊罪的刑責不輕,你是當事人,有當事人一人發言就沒問題。再者若還有父親寫過的悔過書等等可以證明父親施暴母親的證據都可以盡量蒐集,若沒有就從現在開始儘量蒐集。
4. 警察處理之報案單或處理記錄 ,因為警察為公務人員,往往被視為公正第三者,故其所見所聞亦很重要,所以在您報案時,一定要求警員作筆錄,並記下您報案的時間與日期,以便往後訴訟時容易調閱資訊。
再次的提供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的電話『113』 ,它結合了警政、司法單位提供緊急救援服務,也有專業人員提供心理輔導及後續追蹤及相關諮詢服務,建議您或朋友若發生家庭暴力,多鼓勵向家暴防治中心求救,不管您選擇是否提出告訴,仍可以讓別人分擔您的痛苦,幫助您度過受創期,慢慢的整理出未來的思路。
 
虐待或受他方直系尊親屬之虐待
● 法律規定
依據民法1052條第四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可以請求離婚。
這一條款項規定的對象是一方的尊親屬,即為父母、祖父母等,通常是大家庭的家族才能衍生出來的問題,而以此款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之人,只限於夫或妻兩人才有權力,其他家人如公婆,皆不得代替。

妯娌姑嫂等關係之間…
直系尊親屬,是從已出或配偶所從出的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然而也含括直系姻親尊親屬在內(如繼父母),而被兄弟姊妹、妯娌虐待,即不能以此條款來訴請離婚。其實,這是家庭暴力服務的對象,也許是言語的暴力、也許是精神上的虐待,雖然無法以此款請求離婚,
但仍可以向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尋求協助,請電洽:113。
●不堪共同居住之規定
此款最後有言:「致不堪共同生活者」,即表示直系尊親屬必須與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並因虐待或受虐待造成不堪共同生活的程度,方使形成本款離婚的事由,如果夫妻未與對方的直系尊親屬共同生活,縱有虐待或被虐待的事實,也無法依本款規定請求離婚。
請求離婚需準備什麼?蒐證與準備工作與「不堪同居之虐待」的內容一樣,只是對象不一樣,請參考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惡意遺棄
●法律規定
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詳細內容請見:同居義務(請連結2-4同居分居)
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可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丈夫不負擔生活費時,算不算是遺棄?
雖然夫妻互負撫養之義務,且民法第1026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夫無能力支付時,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之」。就法條上來說,先生應為首要家庭經濟之負擔者,但是先生沒有能力時,如失業、生病,作為妻子也應當扛起家庭經濟重擔。
「遺棄罪」在刑法上的定義的對象是「遺棄無自救之人」,方使視為遺棄,若配偶不負擔家計時,造成您或您的家人(小孩、父母等)無力生活且會致命者,才屬於此範圍。在法律上,個人在約16歲以上,就被視為有打工能力,所以一般婦女即便是無工作技能的人,也被視為應尋找工作,有自我扶養的能力。因此,在經濟上的惡意遺棄,需達成遺棄使人造成無法維繫生命的程度才算。
另外,雖然無法達成惡意遺棄訴請離婚的結果,但您仍可以要求先生給付過去為給付及現在持續中的生活費,而您最好提出每月家庭生活支出的清單比較有利,否則法官的判決標準約在一月8000至10000元整。
行為上的惡意遺棄:另一種「遺棄」是指同居義務的不履行的意思。
在法條上「惡意」之意是指「故意」或「害意」的意思,即當事人有積極的使遺棄的發生,形成惡意遺棄的主觀要件,如:拒絕同居,而工作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法條內「繼續狀態中」,必須呈現繼續狀態的樣貌。
積極的遺棄如何測量、評估呢?
1. 向法院請求配偶回來履行同居之義務。
2. 勝訴----可能的結果(PS.請求同居義務基本上一定會勝訴)
(1) 配偶回來同居(即無法以此理由請求離婚)
(2) 配偶還是不回家(請再看後續)
3. 配偶還是不回家,約六個月後----以「惡意遺棄且繼續持續中」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意圖殺害他方
●意圖殺害他方的意思是…
「意圖殺害對方」是指夫妻中有一方想殺害他方的主觀犯意,而他方可以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因為在法律認定中若夫妻中有一方想要殺害、傷害對方,這樣的關係已無夫妻名份存在的必要了,因此沒有必要繼續維持這婚姻關係。
●其他相關的規定…
有殺人的意思的一方,動手且殺傷了對方,就犯了「傷害罪」,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為告訴乃論。若因而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為非告訴乃論。使人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動手要殺,但是沒有殺到、或者買好了凶器準備殺害對方、毒死對方就犯了「殺人未遂罪」。若找他人或殺手來動手,這算是「意圖殺害對方」。
● 離婚的準備
若您的配偶已經有傷害的行為出現時,這樣的事實就足以證明有殺害他方的意圖,在刑法上已經構成「殺人未遂」與「預備殺人」…以上的罪名,不論意圖殺害配偶的人,是否被檢察官提起訴訟或法院判刑,都可以提起裁判離婚的請求。
還是叮嚀---- 如果出現這樣的危機狀況,請一定要打110報警,並且大叫或發出巨大的聲響,以讓鄰居或其他人得知此情況,一方面可以為您作證,另一方面可以及時提供協助,千萬不要因為面子問題而隱忍。

 
不治之惡疾
● 法律上的意義
所謂夫妻中的一方有無法治療之惡疾,是必須在結婚後所得到疾病、所發生之情形,才可用此款向法院請求離婚。
如果是在結婚前已經存在的惡疾,而有所隱瞞,是符合民法997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是可以『撤銷婚姻』(詐欺)得以請求法院撤銷婚姻,不過要注意的是您必須要發現詐欺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超過期限就沒有請求權了。然而此情形無法以他方患有不治之惡疾請求裁判離婚。
●不治惡疾是…
以現在醫療技術而言,不治之惡疾已經越來越可控制了,所以不治之惡疾可以引申為仍不易治癒者,會對身體健康造成障礙,足以影響夫妻共同生活,危及對方與子女之健康。通常被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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